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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6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福诚家美建材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福诚家美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69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诚家美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1432xxxx),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国通,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67xxxx),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B-1113室。法定代表人:汪德良,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63xxxx),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360。法定代表人:冯连云,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汪强,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北京福诚家美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7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福诚家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给付货款90827.5元、案件受理费2530元、公告费390元、违约金6239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合计156139.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汪强名下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71875)内存款90000元予以扣划。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诚家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56139.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90000元,尚有66139.5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7640号民事判决书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福诚家美建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明泰瑞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泰纳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