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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卢某某贩毒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刑初42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出生于1972年5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昌市金川区。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日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某于2017年4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珍人民陪审员  香兴平人民陪审员  芦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柏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