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卢某某贩毒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刑初42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出生于1972年5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昌市金川区。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日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某于2017年4月1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珍人民陪审员 香兴平人民陪审员 芦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柏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