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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贺某1与贺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1,贺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某1,女,2006年8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理人赵某(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女,1967年5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贺某2,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1与被执行人贺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贺某2在龙江网络北安分公司的工资收入5400.00元,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