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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庙蕊与曹先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庙蕊,曹先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768号原告:庙蕊,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曹先东,男,汉族,住无为县。原告庙蕊诉被告曹先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庙蕊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庙蕊与被告曹先东在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自行达成子女抚养协议,现庙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庙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庙蕊承担。审判员  宣运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