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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与张小虎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张小虎,王军符,吴良健,马喜奎,李智祥,焦作市东方金铝有限公司,焦作市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负责人王桂霞,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亚,男,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小虎,男。被执行人:王军符,男。被执行人:吴良健,男。被执行人:马喜奎,男。被执行人:李智祥,男。被执行人:焦作市东方金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修证执字第24号执行证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证执字第12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