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7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付雪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雪,侯晓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7514号申请执行人:付雪,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晓团,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付雪与侯晓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8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付雪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晓团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借款、案件受理费共计370090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侯晓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侯晓团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大街南、中山大街北侧5号住宅楼11层1208号;被执行人侯晓团名下有存款500000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付雪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侯晓团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侯晓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付雪申请执行的案款320090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侯晓团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院(2016)京02民终82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井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