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7执1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兴益华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兴益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1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集工业园一号第二栋。法定代理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武汉兴益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环湖路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兴益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1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兴益华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兴益华实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0元,承担执行费57400元。因被执行人武汉兴益华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兴益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桃园村、十里棚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黄陂国用(2014)第1595号,使用权面积:72067.04㎡),但暂不宜处置。本院在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兴益华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兴益华实业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为督促被执行人武汉兴益华实业有限公司积极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兴益华实业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