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卫兵与王政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兵,王政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725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兵,男性,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王政星,男性,1973年3月4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兵与被执行人王政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执27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