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5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向杰、鲍学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杰,鲍学伟,薛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753号申请执行人:王向杰,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鲍学伟,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薛海英,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王向杰诉鲍学伟、薛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执行标的458050元。本院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6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张立庭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广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