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727、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冯志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炳财,冯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727、728号申请执行人江炳财,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冯志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江炳财与被执行人冯志伟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5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7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3950元,受理费人民币277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殷万江审 判 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赖学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