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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锦清与被告谭积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清,谭积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8民初206号原告:李锦清。被告:谭积益。原告李锦清与被告谭积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锦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积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锦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被告在郴州承包建设工程,原告接受被告雇请替其装修工程贴房屋外墙瓷砖,工程结算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仍欠原告工资31000元,被告于2011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在2011年内还一半,至2012年全部还清。但被告一拖多年,分文未付,原告每年都去被告家催讨,被告一再承诺归还欠款,可至今未付。被告谭积益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至2010年5月份,被告谭积益雇请原告李锦清在郴州御景花园三期工程C1栋做外墙装修。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工资96643元,被告已支付65643元,剩余31000元至今未付。被告于2011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在2011年内还一半,至2012年全部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有原告提供的结算单、欠条、证人凡守柏的证言、证人李艳林的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谭积益雇请原告李锦清装修郴州御景花园三期工程C1栋做外墙,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报酬。被告对所欠工资款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拖欠未付,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资款3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积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锦清工资款3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谭积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罗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