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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9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叶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叶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初9103号原告: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座1603室。法定代表人:贺昭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鹏飞,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潘,男,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叶军,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原告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范鹏飞、被告叶潘委托代理人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自2010年11月22日至2011年3月3日,被告先后6次向原告公司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40万元、3万元、6750元、6750元、6750元、6750元,合计457000元。原告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由陕西远声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借款至今未向原告公司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5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潘辩称,其曾向原告出具过3万元及数千元的借条,也收到过40万元的转账汇款,但该借条及汇款系被告代原告的股东投资的礼泉西北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借的钱,并非被告本人借款,并且其后礼泉西北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借款偿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8日,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政府与陕西华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合作建设礼泉县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以租赁礼泉县西北果品交易中心部分私营商铺和公用设施的形式,引进闽商钢材商户,建设礼泉县钢材现货交易市场。2010年11月4日,经礼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礼泉西北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为陕西华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额200万元,投资比例100%。2010年11月22日,礼泉西北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叶潘出具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我公司礼泉西北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现委托叶潘代本公司收取陕西远声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收款账户信息明细如下:户名叶潘,账号62×××48,开户行工商银行电子工业区支行,金额肆拾万元(400000元)。同日,陕西远声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向被告叶潘上述账户电汇40万元。2010年11月23日,被告叶潘向案外人刘党库(市场工作人员)转款400000万元。2010年11月25日,礼泉县西北果品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向礼泉西北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两张收据,其中代收各户房屋租赁费250000元、代收市场费用150000元,记账签字刘。2010年12月2日,被告叶潘向陕西远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条一张,向陕西远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暂借三万元。2010年12月2日,被告叶潘向陕西远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货币资金支付审批表)借款6750元,2011年1月5日、2011年1月26日、2011年3月2日,被告叶潘分别向陕西远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货币资金支付审批表)借款6750元。2011年1月6日,陕西远声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礼泉西北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收到礼泉西北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还款420000元。另查明,原告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29日成立,股东或发起人为陕西华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沃森生活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助邦绿色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7月6日从陕西远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陕西远声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2月15日,名称从陕西远声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本案原告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事实,有关于合作建设礼泉县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的协议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10年11月22日的委托书、礼泉县西北果品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出具收据二份、个人业务凭证、陕西远声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中信银行电汇凭证、被告书写的借条、被告签名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表、工商档案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陕西华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设立礼泉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欲成立礼泉西北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礼泉西北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叶潘出具委托书向原告公司借款40万元及被告叶潘向原告公司拆借款项,均是因设立礼泉县钢材现货交易市场产生费用,该费用的产生、使用均用于设立礼泉县钢材现货交易市场。如因该费用而产生的纠纷,应依据公司法规定向公司或公司发起人提起诉讼。现原告仅以银行汇款流水为依据,向实际经办人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证据不足,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叶潘偿还借款45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15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燕人民陪审员  李勇强人民陪审员  贺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