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翠连与周大东、高敏昳、台安县双谊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连,周大东,高敏昳,台安县双谊家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民初400号原告:王翠连,女。被告:周大东,男。被告:高敏昳,女。被告:台安县双谊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原告王翠连诉被告周大东、高敏昳、台安县双谊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谊家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翠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大东、高敏昳、双谊家电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王翠连诉称:被告周大东与被告高敏昳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30日,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周大东、被告双谊家电向我借款6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分,被告双谊家电、被告周大东为我出具了借条。被告高敏昳与被告周大东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我曾多次找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三被告未予偿还。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23000元。被告周大东、被告高敏昳、被告双谊家电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被告周大东、被告双谊家电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周大东与被告高敏昳系夫妻关系。后原告向三被告索要借款本息,三被告未付。2017年2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23000元。上述事实,原告王翠连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以上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双谊家电、被告周大东间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大东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妻子的被告高敏昳负有偿还义务。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在原告主张还款后,被告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逾期不还,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利息63000元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大东、被告高敏昳、被告台安县双谊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翠连借款本金6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翠连要求被告周大东、被告高敏昳、被告台安县双谊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3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被告周大东、被告高敏昳、被告台安县双谊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352元,原告王翠连承担14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田芷菁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