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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于海玉与解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玉,解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1民初1148号原告:于海玉,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尼勒克县。被告:解德军,男,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伊宁县。本院在审理于海玉诉解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玉于2017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海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于海玉负担。审判员  王希人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湛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