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胜强与吕世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强,吕世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4民初1285号原告:王胜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世刚。原告王胜强与被告吕世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世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2015年2月16日,被告购买原告铝合金,价值112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未出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同原告起诉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强与被告吕世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吕世刚欠原告货款11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世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胜强货款11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