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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陈某,女,住梨树县。上述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 李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