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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雷二庆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二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1刑初288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二庆,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召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二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二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雷二庆驾驶悬挂“豫R×××××”车牌号(假牌)的小型“本田”奥德赛商务车,沿S331线自西向东行驶至青杠树路段时,撞住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程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致使程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雷二庆驾车逃逸。经南召县公安局尸体检验:程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南召县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雷二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雷二庆主动到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肇事逃匿的犯罪事实。2016年4月1日,雷二庆亲属与被害人程某亲属周言凤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万元,被害人亲属对雷二庆表示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二庆又赔偿被害人程某亲属37000元,被害人亲属对雷二庆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雷二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褚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南召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二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报废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雷二庆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雷二庆所居住社区进行考察,考察机关认为对雷二庆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雷二庆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二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郝磊审 判 员 秦媛代审判员 蒙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