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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张殿民与任珍堂、王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民,任珍堂,王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800号原告:张殿民,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刚,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珍堂,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王保山,男,194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张殿民与被告任珍堂、王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任珍堂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吴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亚妮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