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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国辉与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辉,刘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1民初1296号原告:黄国辉,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刘国平,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原告黄国辉与被告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黄国辉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辉以同被告刘国平协商还钱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建波代理审判员  韩美娟人民陪审员  熊新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