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国辉与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辉,刘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1民初1296号原告:黄国辉,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刘国平,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原告黄国辉与被告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黄国辉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辉以同被告刘国平协商还钱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建波代理审判员 韩美娟人民陪审员 熊新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