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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朝霞与吉林市博惠众民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霞,吉林市博惠众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异28号申请执行人:刘朝霞,女,,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博惠众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韩利超,总经理。拟追加被执行人:韩利超,男,,汉族,吉林市博惠众民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拟追加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拟追加被执行人:秦佟,男,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拟追加被执行人:孟祥贺,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刘朝霞与吉林市博惠众民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博惠众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朝霞以被执行人博惠众民公司股东韩利超、刘军、秦佟、孟祥贺虚假注册资本为由,申请追加上述四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4月6日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刘朝霞、拟追加被执行人刘军、秦佟、孟祥贺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博惠众民公司、韩利超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刘朝霞称,博惠众民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正常经营,其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就没有往其开户银行存款,有明显的虚假注册资本行为,要求追加股东韩利超、刘军、秦佟、孟祥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博惠众民公司未履行(2016)吉020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的债务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刘军、秦佟、孟祥贺均称,公司的注册和经营活动均由韩利超负责,本人未参与经营,也未享受股东分红,不知道韩利超向刘朝霞借款10万元的事情,对借款有异议。本院查明,刘朝霞与博惠众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博惠众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刘朝霞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刘朝霞于2016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吉0204执104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朝霞于2017年3月16日申请追加上述四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及银行存款明细账显示,韩利超、秦佟、刘军、孟祥贺的出资额分别为4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但银行存款明细账显示,自2014年11月24日开户以后无存款记录,存款余额一直为零。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公司股东未缴纳注册资本应在应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在公司成立后四名股东均未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吉林市博惠众民商贸有限公司股东韩利超、刘军、秦佟、孟祥贺为(2016)吉0204执104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马丽娟人民陪审员  杜艳玲人民陪审员  赵艳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栾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