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48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埃德普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出盛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埃德普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出盛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48333号原告:北京埃德普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路308号城外诚商务楼4层2448号。法定代表人:邓洁,CEO。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刚,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出盛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2号楼6层603室6-5。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博,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北京埃德普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埃德普斯公司)与被告北京出盛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出盛世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埃德普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洁、委托代理人肖义刚,出盛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博、张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埃德普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出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著作权赔偿金3万元、经济损失40万元、合理开支64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一家留学服务咨询公司,在自己经营的网站aadps.net上发布并享有美国124所大学的招生文件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出盛世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通过其经营的手机APP软件我的好文书(iEssay)传播我公司的翻译文书题目共计13871字,涉及院校数量67所,严重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给我公司在留学市场上的声誉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出盛世公司辩称:埃德普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为著作权人,2013年翻译完成时该公司尚未成立,股东的作品不等于公司拥有著作权;涉案大学招生文件题目和译文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公司独立创作完成涉案翻译文件,不构成侵权;埃德普斯公司本案侵权诉讼出于炒作与不正当竞争目的,属于恶意诉讼;埃德普斯公司没有自费留学中介资格,经济损失不存在。综上,不同意埃德普斯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埃德普斯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等。域名aadps.net注册所有人为陈欣,注册时间2013年4月3日,到期日2023年4月3日。2016年7月25日在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该域名对应网站后台http://aadps.net/wp-admi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该网站后台,可以找到加州理工学院等10所美国大学留学文书题目翻译文档的上传记录。显示作者为邓洁、陈欣,最后修订日期和发布时间由2014年至2016年不等,“感谢使用wordpress进行创作”。埃德普斯公司没有就其主张权利的剩余57所院校留学文书在后台上传情况进行举证,称公证费用太高故未予以证据保全。埃德普斯公司还称邓洁和陈欣系其股东,其作品的著作权理所当然归公司所有,双方没有签订著作权授权或转让协议。为进一步证明权属,埃德普斯公司提供了域名为archive.org数据库网站网页截图两张,但截图中没有涉案其主张权利的美国大学留学文书作者、内容、发布时间等信息,出盛世公司对该截图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出盛世公司主张使用wordpress进行制作的网站后台数据文件可以随意篡改,就此提供了(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186号公证书予以证明。该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对出盛世公司委托代理人唐静茹现场对计算机本地时间进行了校对,日期为2016年9月22日09:43。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登录域名为bmas.cn网站后台,使用wordpress软件将一份本地电脑上的WORD文档上传至该网站后台进行编辑,完成后页面右侧显示该文章发布于2011年12月16,日期旁边有“编辑”按钮,左下方“修订版本日期”显示有从2011年11月30日至2016年9月22日等多条修订记录。退出该网站后台后登陆www.aliyun.com阿里云网站查询bmas.cn域名注册情况,显示该域名所有人为唐静茹,注册日期2012年2月6日。2016年6月28日、7月18日,埃德普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正阳公证处,使用iphone6手机在APPstore中下载出盛世公司经营的软件我的好文书(iEssay),搜索普林斯顿大学等多家美国大学留学文书,可以正常浏览相关英文和中文翻译。上述过程由北京市正阳公证处予以证据保全公证。为证明涉案留学文书由自己独立创作完成,出盛世公司提供了(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17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公证书记载在抄送给吕艺邮箱×××中有一封万柳×××发送给出盛世公司工作人员老查×××的邮件,称“老查,文书题目都已经整理好了,现在只需要进行翻译和解析了……”,附件名称文书全套题目,修改日期2015年4月18日,打开后可以查看涉案数十所美国大学留学文书题目。另查一,埃德普斯公司在庭审时表示本案主张的是名誉权。另查二,埃德普斯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4万元,公证费2.4万元。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域名注册证书、公证书、代理协议、发票、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著作权之诉,判断出盛世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首先应当确定埃德普斯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其主张权利的67所美国大学留学文书题目的著作权。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该项事实应由埃德普斯公司予以证明。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埃德普斯公司仅提供了10所美国大学留学文书题目内容公证书,对于剩余57所埃德普斯公司表示因公证费用太贵没有提供。故对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权属的57所美国大学留学文书题目的著作权,本院无法认定。其次,对于其提供证据的10所美国大学留学文书题目内容,因其是对自己控制的网站后台数据公证,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权属证明文件,内容缺乏客观性,不能据此确定真实作者身份和创作完成时间。根据出盛世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可以证明,使用wordpress软件编辑的后台数据可以随意更改数据形成时间和上传时间,系统显示的上传时间为2011年12月16,而此时该域名对应网站尚未注册成立。故该公证书已构成相反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再次,埃德普斯公司提供的域名为archive.org数据库网站网页截图未经公证或其他方式予以固定,不能查证属实,且截图内容过少,没有涉案其主张权利的美国大学留学文书作者、内容、发布时间等信息,在出盛世公司不予认可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最后,埃德普斯公司自述涉案67所大学留学文书题目由公司股东邓洁、陈欣创作,但未提供相关以知识产权入股的协议或著作权授权转让证明文件,其主张作品的著作权理所当然归公司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外,出盛世公司提供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173号公证书能够证明涉案留学文书题目存在出盛世公司自行或委托他人独立创作的可能性。综上,依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埃德普斯公司享有涉案翻译作品的著作权,故对其本案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埃德普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10元,由原告北京埃德普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彭新桥人民陪审员 朱宝芹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