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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刑更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马权发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权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刑更143号罪犯马权发,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银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权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银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7年2月22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权发自投入改造以来,经监狱管教干警的教育,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上半年获得记功奖励,2014年度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下半年获得记功奖励,2016年第二季度获得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马权发予以减刑。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马权发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建议人民法院减刑时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呈报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马权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权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徐开前审判员  王文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