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谭光明、刘同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谭光明,刘同兰,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025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健力宝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89375380XQ。负责人:卢丽群,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欢欢,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汝炽,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光明,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刘同兰,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器产业基地北区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72322D。法定代表人:袁乐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俏萍,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被告谭光明、刘同兰、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84元,减半收取计4042元;申请保全费2781元,共计682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