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文治、王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治,王忠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程君芳,辽宁省绥中县大台山运输车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865号申请执行人于文治,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王忠海,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大荣中心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3647240X。被执行人程君芳,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辽宁省绥中县大台山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绥中镇文化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L1391315-1。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澄心开发玉皇商城酒楼3号3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79481332-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文治与被执行人王忠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岛分公司、程君芳、辽宁省绥中县大台山运输车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忠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程君芳、辽宁省绥中县大台山运输车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忠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程君芳、辽宁省绥中县大台山运输车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情况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送达申请执��人于文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