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等与黄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648号原告:黄某1,女,195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黄某2,女,194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原告:黄某3,女,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黄某4,男,195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黄某1、黄某2、黄某3与被告黄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黄某1、黄某2、黄某3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1、黄某2、黄某3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江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