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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宁夏成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成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2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陆世宏,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成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峰沟二道岭。法定代表人:高保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成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洋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张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