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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5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艺特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艺特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宗仕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54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艺特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93xxxx),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宏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宗仕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89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31号楼501。法定代表人:宗剑飞,董事长。北京艺特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宗仕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3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艺特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宗仕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15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利息,合计1163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宗仕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宗仕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宗仕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艺特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163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宗仕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3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艺特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宗仕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