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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5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石某与王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333号原告:石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被告:王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被告:谢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石某负担。审判员  万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军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