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华荣与黄石飞云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荣,黄石飞云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赵华荣。被执行人黄石飞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鄂黄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李从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劳人仲裁字(2016)第39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379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57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飞云制药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4047元(含案件执行费),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石 刚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