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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朝霞与齐万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霞,齐万和,张洪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1020号原告:李朝霞,农安县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齐万和,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被告:张洪举,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原告李朝霞与被告齐万和、张洪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朝霞、被告齐万和、张洪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朝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种子、化肥款855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9日、4月21日、2016年1月22日被告齐万和购买原告种子、化肥欠款8550元,由被告张洪举担保。齐万和辩称,没什么说的。张洪举辩称,我给赊的卖的,做的担保签的字。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3月9日、4月21日、2016年1月22日被告齐万和购买原告种子、化肥欠款8550元,由被告张洪举担保。被告齐万和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四份,还款时间均约定2017年1月末,约定逾期按月利率2分计息,齐万和到期未能给付货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二被告无异议的四份欠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齐万和购买原告种子、化肥欠款8550元,应按约定予以偿还,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洪举为此笔欠款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齐万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李朝霞种子、化肥款8550元。如逾期给付,应按月利率2分计息给付。2、被告张洪举负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