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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东润锦通(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润锦通(深圳)投资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异54号申请人:东润锦通(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侯囡囡,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朱智炜,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海莹,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中街85号。负责人:肖连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剑波,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天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周,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密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豪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润锦通(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润锦���投资中心)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润锦通投资中心称,原申请执行人建行密云支行依据(2009)密民初字第6318号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经合法转让后,东润锦通投资中心已取得债权人资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变更东润锦通投资中心为(2010)密执字第00772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建行密云支行称,我行对(2009)密民初字第6310-6322号13份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债权,确已在2016年11月25日有偿转让给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所有,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就该项债权的转让,东润锦通投资中心是否取得债权人资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裁决。世豪公司称,我公司对建行密云支行、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所作的债权转让均无异议。东润锦通投资中心所提变更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法院依法裁决。本院查明,建行密云支行与曹雪峰、世豪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以(2009)密民初字第631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解除建行密云支行与曹雪峰、世豪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世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建行密云支行借款本金1049727.57元及利息。2010年2月4日,建行密云支行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以(2010)密执字第00772号立案执行。另查,2016年11月25日,出让方建行密云支行与受让方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华能信托【2016】信托字第388-2-02号《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建行密云支行将依据(2009)密民初字第6310-6322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债权、相关从权利等,有偿转让给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建行密云支行出具的证明证实,(2009)密民初字第6310-6322号民事判决书所对应的(2010)密执字第00774、00783、00776、01030、00775、00777、00779、00778、00772、00770、01029、00773、00782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建行密云支行将对世豪公司等享有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了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债权人已向各债务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已取得(2009)密民初字第6310-6322号民事判决书及13件执行案件项下的全部债权,并就上述债权转让及变更申请执行人事宜进行证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7749号公证书证实,建行密云支行于2016年12月9日,向债务人世豪公司邮寄送达了《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通知书》。2017年1月28日,转让方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与受让方东润锦通投资中心签订华能信托【2016】信托字第388-3号《债权转让协议》,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其依据华能信托【2016】信托字第388-2-02号《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取得的债权,有偿转让给东润锦通投资中心。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东润锦通投资中心已依法取得(2009)密民初字第6310-6322号民事判决书及13件执行案件项下的全部债权,并就上述债权转让及变更申请执行人事宜进行说明。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4015号公证书证实,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债务人世豪公司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法律文书、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通知书、公证书、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建行密云支行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信贷资产有偿转让协议,完成了对债务人世豪公司的债权转让,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已合法取得债权人资格。申请执行人建行密云支行对此予以书面认可。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与东润锦通投资中心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实施的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建行密云支行亦未否认,故本院对东润锦通投资中心所提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东润锦通(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2010)密执字第00772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师光东审 判 员  席引路代理审判员  付子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泽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