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万仁喜与谢久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仁喜,谢久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民初2016号原告:万仁喜,居民。被告:谢久旺,居民。原告万仁喜与被告谢久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仁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久旺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仁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以社区创卫投资经营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周转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社区未结账为由拒不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被告谢久旺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其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因此,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中国银行存折交易记录系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谢久旺于2016年4月11日向原告万仁喜借款人民币3万元。同日,原告从其中国银行账户取现金人民币3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万仁喜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至7月1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作为出借人已向被告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久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万仁喜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如果被告谢久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谢久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田代理审判员 代雯莉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