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柳树河子内燃砖厂与被执行人何军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柳树河子内燃砖厂,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7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柳树河子内燃砖厂。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1971年出生。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柳树河子内燃砖厂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7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木萨尔县柳树河子内燃砖厂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何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65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898元,以上合计6739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某某的财产状况,向车管、房管、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何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柳树河子内燃砖厂与被执行人何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何某某于2017年7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柳树河子内燃砖厂案款3285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将剩余案款一次性付清。担保人骆某某自愿为上述给付事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哨依塔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海拉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