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天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天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邸树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福,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锟,男,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大连天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天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辽0204行审5号行政裁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审 判 员 冯哲代理审判长 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