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26民初7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7331李亮与冯晓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冯晓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7331号原告李亮,男,汉族,1981年3月13日生,居民,住涟水县。委托代理人王海龙、沈国飞,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晓飞,男,汉族,1975年1月6日生,居民,住涟水县。原告李亮诉被告冯晓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李亮与被告冯晓飞并无合同关系,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李亮仍坚持以冯晓飞作为被告主张权利,属于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亮的起诉。受理费2202元,退还原告李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淮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思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