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周红霞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周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457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铜陵市长江东路50号,机构代码:85110618-8。被执行人:周红霞,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44岁,汉族,住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执行人周红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红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红霞存款9万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