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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某诉严某某、北京古铜涮羊肉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严某某,北京古铜涮羊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223号原告:唐某,男,生于1973年8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金江村一组。被告:严某某,女,生于1978年11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王镇繁荣村二组。被告:北京古铜涮羊肉。住所地:陕西省南郑县大河坎镇“蜀汉美剧”蜀汉大都会美食一条街B6。经营者:李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严某某、北京古铜涮羊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古铜涮羊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古铜涮羊肉的起诉。审 判 长  郭 超审 判 员  王转琴人民陪审员  米剑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雅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