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执委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委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华南。法定代表人张建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法定代表人于明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3)二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的债权人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履行债务360万元及赵俊华缴纳拍卖款816,489元,申请执行人谭祥分别领取1,337,210.31元、758,166元,合计2,095,376.31元,执行费20,4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承担。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