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红玲与黄石夕阳红孝德文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石夕阳红孝德文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黄石国贸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红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2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夕阳红孝德文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黄石国贸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天津路18号。法定代表人:戴晋平,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红玲。上诉人黄石夕阳红孝德文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红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黄石夕阳红孝德文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石夕阳红孝德文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石夕阳红孝德文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为41元,由黄石夕阳红孝德文化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柴 卓审 判 员 乐 莉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