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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与鄂尔多斯市翔鸿绒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鄂尔多斯市翔鸿绒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033号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负责人郭婧,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晓瑞,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翔鸿绒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郑雪茹,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翔鸿绒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翔鸿绒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偿还2000000元本金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五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5月1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翔鸿绒毛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224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