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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志胜申请执行王军、苏布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胜,苏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181号申请人杨志胜,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王军,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苏布德,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杨志胜申请执行王军、苏布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赵  均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永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