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5执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雷波与贵州美宴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波,贵州美宴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5执590号之一申请人雷波,男,布依族,1983年4月23日生,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被执行人贵州美宴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81-97号A幢6层。法定代表人陶海明,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美宴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美宴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美宴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周道恒、袁玉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115执5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