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某,金昌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女,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以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租金、诉讼费付清为由,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2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