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许传德与原审被告赵连君、沈淑清、赵勇、赵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传德,赵连君,沈淑清,赵勇,赵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监1号原审原告:许传德,男,194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委托代理人:赵一建,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连君,男,194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原审被告:沈淑清,女,195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原审被告:赵勇,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原审被告:赵佳伟,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原审原告许传德与原审被告赵连君、沈淑清、赵勇、赵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长福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