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东海县山左口乡金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刘小棒、李艳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山左口乡金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刘小棒,李艳丽,刘廷斌,许向荣,刘纪念,鲍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88号申请人:东海县山左口乡金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刘小棒,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42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艳丽,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35岁,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刘廷斌,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46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许向荣,女,1971年7月1日出生,45岁,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刘纪念,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42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鲍如玲,女,1976年5月9日出生,40岁,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山左口乡金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小棒、李艳丽、刘廷斌、许向荣、刘纪念、鲍如玲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小棒、李艳丽、刘廷斌、许向荣、刘纪念、鲍如玲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 奎审判员 陆洪远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宇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