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苏苏与李卫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苏苏,李卫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109号原告:丁苏苏(曾用名丁苏),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卫东,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烈山区人,住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苏苏与被告李卫东建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苏苏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苏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苏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丁苏苏负担。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滕焕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