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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苏苏与李卫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苏苏,李卫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109号原告:丁苏苏(曾用名丁苏),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卫东,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烈山区人,住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苏苏与被告李卫东建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苏苏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苏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苏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丁苏苏负担。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滕焕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