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执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陈立海、于庆美、陈玉峰、马白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1776号王晓东,男性,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4组。陈立海,男性,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榆树市城发乡城发村1组;于庆美,女性,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榆树市城发乡城发村1组;陈玉峰,男性,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榆树市城发乡城发村1组;马白香,女性,住榆树市城发乡城发村1组。本院在执行王晓东与陈立海、于庆美、陈玉峰、马白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江海峰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宋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