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李某华、李某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华,李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99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2日,,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李某强,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14日,,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李玉华与李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玉华以同被申请人李坚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玉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3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凯审判员 宁荣生审判员 承俊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