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刑更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学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刑更174号罪犯张学文,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缴纳5683元,附贫困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8日经本院(2011)银刑执字第9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25日经本院(2014)银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7年2月22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学文自投入改造以来,经监狱管教干警的教育,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第四季度表扬奖励、2015年第一季度表扬奖励、2016年第一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张学文予以减刑。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张学文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呈报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张学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一天(刑期自2008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开前审判员 刘利英审判员 范宁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