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玉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付祥,卢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刑初151号自诉人闫付祥,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人卢玉保,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闫付祥以被告人卢玉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卢玉保起控诉。审理期间,闫付祥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闫付祥提起自诉后被告人全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闫付祥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闫付祥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伟 更多数据: